評論:室內空氣檢測標準應強制實施包括出租房!一名20歲的女大學生小張的病歷顯示,她患有急性支氣管炎,咳嗽4天,發燒,并伴有黃色痰。甲醛幾乎是眾所周知的對人體健康有害。早在2004年,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癌癥研究機構就將甲醛列為致癌物質。它對人的眼睛、鼻子等特殊氣味的刺激,一旦濃度過高,可引起發紅、眼癢、喉嚨疼痛、胸悶等癥狀,是許多疾病的主要原因。生活中的常識是,不管房子是誰的,裝修后都要空置半年左右,找甲醛檢測機構上門室內空氣檢測合格了再入住。但就出租屋而言,空置就是浪費,時間就是金錢,更別說找甲醛檢測機構了。房子就算裝修的是劣質材料,剛裝修完也會被匆忙推向市場。那豈不是把租客當人肉試紙?它管理粗放,不負責任,對租客的健康安全漠不關心,讓人心生寒意。
資本主義總是逐利,指望“出租房”脈管里自發流淌“道德的血液”,似乎不切實際。這個社會問題也暴露出我國當前室內空氣檢測標準的凌空虛蹈。早在2002年,衛生部等三部門就頒布了“室內空氣質量標準”(GB/T 18883-2002)。之所以只確定標準推薦,其出發點不難理解:誰的房子,誰負責,是室內空氣檢測達不到標準,你也無權阻止他入住。
可是,世上的房,卻有兩種,一種是“對私”的,自住的;還有就是一種,則是“對公”的,提供給需要別人進行居住、使用的,諸如網絡教室、辦公室、出租房等等;而后者,就會影響涉及到社會公共環境衛生信息安全教育問題。所以,上述《室內空氣產品質量評價標準》,也就該適時加以研究修訂通過調整,做到有的放矢,區別以及對待——對于“對私”房屋,無妨“推薦系統使用”;而對于“對公”房屋,諸如教室、出租房等,則須經過專業甲醛檢測機構出具CMA檢測報告“強制措施適用”。
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: 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、設備、設施應當符合建筑、消防、治安、衛生等安全條件,不得危及人身安全; 第二十二條規定,公安、工商、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責任制,落實房屋租賃管理的監督室內空氣檢測責任,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,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。如果上述《室內空氣質量標準》針對出租房屋、課室等“公共”住房,適用修訂后的調整為強制性的,那么,衛生部門在前端檢測中發現出租房屋的甲醛超標,不能接受,不允許他們進入市場,或者每天由租戶檢查和投訴發現其甲醛含量超標,相關的房屋租賃企業可依法予以處罰。而像現在這樣,即使室內甲醛檢測嚴重超標,也未必如此,一些房屋租賃企業在大規模無序擴張中,反常只是奇怪而已。
評論:室內空氣檢測標準應強制實施包括出租房!目前,“租購并舉”已成為房地產政策的新趨勢,房屋租賃市場是一片藍海。《室內空氣質量標準》也要與時俱進,及時修訂調整,彌補其適用性的不足,讓衛生部門可以依靠它作為執法的“切入點”,幫助房屋租賃市場的規范發展。